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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管理企业主要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

发布时间:2017-09-28编辑:晓玲

  引导语:关于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制度改革方案,企业的HR是否了解过或者学习了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相关的信息,欢迎大家阅读!

  中央审议通过的《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相关细节近日披露,被业内称为“有一锤定音之效”的方案一经出炉,立刻引起各方关注。

  “一个标准”

  根据《方案》,对中央企业中由中央管理的负责人,即由国务院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中,由中央管理的企业董事长、党委书记(党组书记)、总经理(总裁、行长等)、监事长(监事会主席)以及其他副职负责人,原则上确定相同的基本薪酬。

  中国人事科学院院长吴江接受中新社记者采访时表示,央企负责人也属于国家公职人员,其基本年薪应由国家通过市场价格统一规定,“就像省级官员,不管在上海、青海还是西藏,基本工资是一样的。”

  不仅在标准上统一参照国家公务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研究所所长刘学民认为,具体薪酬制定上,也应以较高级别的相似国家公务员薪酬为基本参照。

  据刘学民透露,目前中国副部级公务员的平均年薪大约为10万元人民币左右,部分央企负责人的薪酬水平为100多万元。尽管《方案》并未量化央企负责人降薪比例,就上述数字而言,降薪幅度不容小觑。

  中国企业研究院首席研究员李锦预计,从行业来看,金融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应会普遍下调,服务行业等有可能上涨。

  “两种数”

  在薪酬水平的制定上,《方案》明确指出,基本年薪将根据上年度中央企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一定倍数确定;绩效年薪与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根据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的不同等次,结合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确定。

  吴江告诉记者,“倍数”代表了同一企业内初入职工资与最高工资的级差率,“系数”体现了个人薪酬的比例变化。

  国务院国资委资料显示,国资委监管的央企高管与职工平均工资的倍数在2002年为9.85倍,到2010年扩大到13.39倍。上述专家透露,近两年这个倍数一直在10至15倍之间。

  李锦认为,这个倍数,应该缩小到3到4倍比较合理。

  此外,记者从某位央企副总处获悉,其基本月薪为7000元,绩效年薪一般在基本年薪的1.5倍到2倍之间。

  与上述副总一样,大部分央企负责人绩效年薪高于基础年薪。而在发达国家,基本年薪一般占总收入的七八成,发展中国家仅占三四成。

  “每年奖金比应得的薪水还多,这不符合市场的供需规律。”吴江称,结合系数确定的绩效年薪有助于向以基本年薪为主的市场化薪酬比例转变。

  “三分薪酬”

  在央企负责人薪酬结构改革中,新设任期激励收入是《方案》的另一大亮点。薪酬结构由此前基本年薪与绩效年薪的“两段式”改为“三分天下”。

  国务院国资委研究中心咨询部部长张春晓表示,任期激励收入的周期比绩效年薪更加长远,新设这部分会更加考验企业负责人的战略眼光,有利于他们把企业利益与整个社会目标相统一。

  业内人士反映,此前,不少央企高管在任期结束前为获取绩效收益进行一些短期投资行为。

  李锦称,新的薪酬结构不但杜绝了上述投机行为,还突出了央企责任人的责任,易激发企业活力。

  有媒体统计,本次《方案》涉及包括国资委监管以及金融、铁路等部委直属约72家央企的负责人,按照《方案》要求,包括“三桶油”、“三大运营商”、“四大行”在内的多家企业老总面临降薪。

  尽管央企老总钱包集体减肥让群众呼声一片,但在业内专家看来,调整薪酬结构的初衷并不仅仅是“降薪”,而是更加优化薪酬结构,贴合市场发展规律。

  在《方案》下一步的具体落实上,张春晓认为,应考虑到不同行业与国家区域发展的特点,并结合企业的实际制定细节。

  李锦则表示,薪酬制度还应根据央企责任人任命方式不同差异化对待,“如果市场选聘的职业经理人也拿一样的薪水、吃„大锅饭‟,会挫伤他们的积极性,也会导致管理人才向民企、外企流动。

 

  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的四大亮点

  其一,清晰表明对央企、国企负责人适用“党管干部”原则,以更刚性的行政制度管理央企、国企负责人的职务行为和待遇。这特别体现三个方面:对央企负责人的七项职务行为首次设置上限;明确对四种公款消费行为设置禁令;严格限制金融企业负责人高年薪。强化行政管理,既将央企负责人的职务行为纳入中央“八项禁令”范畴,也符合央企、国企负责人的现行用人机制。

  其二,清晰表明了央企薪酬制度改革与国资国企改革的关联性。薪酬制度改革方案,首次提出推进这项改革要坚持国有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方向。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是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主要目标。过去,这成为一些国有企业拿高薪酬的依据,但实际上失之偏颇。薪酬制度改革方案通过“明确坚持分类分级管理”“建立与企业功能性质相适应的差异化薪酬分配办法”等表述,透露出根据不同经营性质实施差异化薪酬的思路。这也意味着,公共服务性国企与一般竞争性国企,将有不同的考核标准和薪酬标准。

  而这要求准确界定不同国企的功能,这也正是新一轮国资国企改革试点的主要着眼点。由此,央企薪酬改革也纳入了国资国企改革的大盘子。从推动央企薪酬改革的速度可以断定,以划分国企功能、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为核心的国资国企改革将在各地得到迅速推动。只有先行推动国资国企改革,薪酬改革才有操作平台。

  其三,透露了出资人与管理人分开管理、开门办国企的思路。方案提到,“薪酬改革应与中央企业负责人选任方式相匹配”。这表明,央企负责人的选任将不止一种方式。央企用人体制仍以任命为主,这容易导致央企变成冗余高官的吸纳所,也不利于央企向现代企业转变。更多元的选任机制,有利于央企深化改革。而现实的操作思路是,出资人作为国有资本的监管者采取任命制,经营负责人则采取选拔制。这既有利于政企政资分开,也利于央企吸纳社会人才。而与之匹配的薪酬,前者可以行政化,后者可以市场化,以此保持央企的激励机制。

  其四,显示了着眼全局的改革视野。18日和29日的两次会议,都强调薪酬改革要“具有系统性”,并明确国资委管理央企、其他中央企业、中央各部门所属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均在薪酬制度改革范围内。这实际是在反复强调,薪酬改革的最终指向是国资国企改革和收入分配改革。以小改革撬动大改革,央企薪酬改革意在长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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