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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时,要有“挂印封金”的气度!

发布时间:2017-10-14编辑:晓玲

  引导语:员工离职时,为何要有“挂印封金”的气度,我们一起来了解。

  营销这个职业,在当前的环境下,是流动性最大的职业。从事营销工作的人,大概都有离职的经历吧。离开一个公司,并不是双方合作的破裂,其中原因很多。有资方不同发展时期需要不同的人才,也有个人谋求更好的发展平台,不存在谁选择谁的问题,而是一个双向的选择。既然无法再为企业服务,如何走?走的态度和行为以及后期如何对待曾经服务过的企业,体现着一个营销人的境界和修养。经常在业界存在一种违反职业道德的做法,一个人走,带走一个团队,还美其名曰:“我们是团队作战,我要带好我的弟兄们,要为他们的前途负责”。更有甚者,还会投奔竞争品牌,利用之前的客户资源和掌握的品牌软肋,极力策反客户集体倒戈,这就不是一个营销人所为,更像一个阴谋家,玩资方老板于掌骨之中。笔者认为,不管何种原因离职,都要有“挂印封金”的气度和境界!

  营销行业,虽然庞杂,从业者众。但是由于市场的竞争特点,使相对的行业各个圈子又很狭小。在行业内的人脉和品德,往往左右着自己职场的机会。行走营销江湖,谈笑间,都会相互关联到几个熟识面孔,面孔的后面是此人曾经服务的品牌以及为品牌所做的业绩,当然也免不了面孔后大家所不齿的劣迹。营销工作的过程、业绩大家很容易淡忘,而离职时的劣迹以及离职后对原雇主的背叛,却是你整个工作的终极总结。啊Q唯一做一回主的是给自己死亡判决书的圈都要极力划圆,做到完美,况且自称为营销人却要留下某种缺憾陪伴终生不成?笔者曾经接触的A君,在甲企业开疆拓土,立下汗马功劳,但是由于后期市场调整因为收入问题,愤然离职,同时带走了一个省区6名城市经理,临走时,恶性签批若干市场费用,给甲企业留下了很多市场麻烦,此市场三任接手者,都无法使市场趋于正常。不巧的是,一次饭局,甲企业大区经理偶遇A君之后服务企业现任的领导,谈及A君,此大区经理很含蓄的说,A,你要特别注意,不然后果很严重!正在挥汗酣战的A君命运,可想而知。A君所为,只是为了心里的某种狭隘报复,并没有为自己的职业生涯带来良性因素,是彻底的“损人不利己”行为!

  既然离职,就要以坦然的心态对待。“铁打的营盘,流水的兵”,这是营销行业的动态,尽快接受和放下是正理!然后为自己在离职企业的最后工作划一个圆满的句号。工作交接是体现态度的具体表现,要尽量详尽,不留疏漏。工作遗留问题,市场遗留问题都要具体,形成书面的交接。有必要,还要召集当事人形成书面的交接备忘,使市场良性过度,这样,“挂印”就算结束了,同是告知所有市场客户,说明离职以及市场问题的交接情况。至于“封金”,该拿的坦然接收,不能形成“却之不恭”的印象,但也要杜绝“受之有愧”的心理阴影。如何杜绝“受之有愧”,就是圆满完成奖金名目下的工作!乙君由于个人原因离职,但感恩于前企业的知遇之恩,在离职半年内,还在协调自己原来负责的一个项目的谈判辅助工作,以项目的最后圆满达成为自己的“封金”划上圆满句号!

  阻碍“挂印封金”姿态的最大心理是离职者总想以自己的离职而导致市场崩盘来证明自己存在的价值。既然离职,那么离开的品牌就和你没有任何关系了,白云秋水,千峰雁回,各做各的事!追求这样一种意淫,没有任何本质意义。领导的后悔,企业的追忆,就是再请你回去,估计你也没有那回去的兴趣了。C君在任某企业大区经理时,接连任职不同的三个市场,去哪个市场,那个市场就是公司的销售标杆,但是离开的市场,又会恢复原形。智者的评价:C君能力非凡啊,去哪个市场,哪个市场业绩就超凡。而嫉妒者说:C君是个祸害,隐瞒市场问题,离开哪里,哪里陷入泥潭!而C君每每听到,都会淡然一笑。之后,C君被猎头介绍到行业一个更大的企业,当年的嫉妒者又言:公司领导眼盲了,人才都留不住!

  离职,虽简单,其中却体现一个人的品行和气度。以坦然之心对待,未来的职场之路将越来越宽阔!

 

  员工提出辞职申请公司让其当天办理 是否合理

  员工提出辞职申请,原则上有一个月辞职期(如:10月24日提交辞职申请,11月24日辞职到期),但公司考虑此岗位可以不用交接即可办理离职手续,即10月24日当天给该员办理辞职手续,但员工不愿意,想让公司有所补偿,请问此种情况是否合理,如果事情由你负责,该如何办理?欢迎大家一起来探讨。。

  以下观点来自中人网社区家人的精彩分享:

  朱彦:

  合适。劳动合同法规定员工提出辞职后一个月再辞职,是为了防止员工突然离职没有接替人员造成岗位空缺,工作不好开展。但是如果员工已经没有什么工作可以交接,是可以当时办理辞职手续的。重要岗位的员工,担负很重要的工作,不能就这样离开,而有些员工,企业巴不得他赶紧走,主动提出辞职。

  爱微笑天使:

  亲,这个怎么是合理的啊

  劳动合同法规定,单方面提出离职要提前一个月的,现在员工提前一个月离职已经尽到作为劳动者应该承担的义务;而此时企业要其马上走人,显得非常没有人情味。这样对员工,特别是在职的员工都是一种警示作用——不能给这家企业老板打工了,老板就是一个过河拆桥的主。你觉得老板这样做,看似省下了一个月的工资,结果失去的是民心。

  民心都失去了,还有什么好说的。就别谈合不合理了。

  另外,如果这个岗位不用做交接,说明在开始这个岗位就设置的不合理。作为HR要反思一下,当初为什么要设置该岗位。还有,作为HR,也是打工者,建议做好该离职人员的离职疏导和引导的工作,比如可以介绍新岗位,推荐新公司等。

  银牛:

  不合法,也不合情。

  不合法:劳动合同法有规定,提前一个月提出离职,员工这样做没有问题,公司让员工立即走就违法。

  不合情:立即让员工走,员工面子上过不去,不但没有挽留,还立即走,让他情何以堪呀。

  HR做事要谨慎,要有技巧。从案例中看出这个岗位不合理,对公司可有可无,也许想裁又不敢,好不容易等到这个员工离职了,立即同意。说实在的,没有必要,已经这么久了,还在乎几天。

  如果员工交离职申请后过上几天,找这个员工谈谈:既然已经提出来了,就是想好了,你的新工作可能已经找好了,公司就不耽误你了,我特意申请,给你破个例,你可以尽快办离职,不必等一个月,好开始新的工作。一般情况下员工就会办理离职,个别确实不愿意,你也只能等了,何必惹麻烦。

  老板也许会有这样的,但老板不懂法,HR懂法,不是老板想怎么做你就照着怎么做,给老板讲明道理,若老板坚持,出了事情也不能怪你HR,否则,就是HR的失职。

  hxf731:

  这个案例是第一次听说,个人建议:1、如果员工提出离职,离职申请单上如何写,如果有明确写明一个月后的离职日期,公司希望尽早结束,那要与员工好好沟通(可能需要支付此一个月的工资、社保等相关费用) 2、如果员工离职申请单上写:望公司批准本人离职,我觉得主权在公司

  好学习天向上:

  这个离职申请,需要确认是口头的还是书面申请并且有自己的签名。

  1.口头的没有任何意义,员工说我没有提出离职,用人单位是不能按离职处理。曾阅读这样一个案例,一个员工电子邮件提辞职,没有书面签名的辞职申请单位给员工办理手续时,员工说辞职申请不是本人发的,我从未要求辞职。结果打官司员工胜诉。

  2.书面有签名的并且辞职书上有双方确认的最后工作日,这样是最安全的。如果贵公司有,那当天就可以办手续。

  coolsu35:

  这个问题明显是虽有不妥的地方,但是是合法的。劳动法规定的提前一月提出离职是劳动者所应承担的义务,而不是所享受的权利。只要劳动者提出书面申请,而且没有注明具体离职日期,那么,企业让员工走人就不存在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一说(毕竟离职是员工提出的,各项劳动法律法规中关于补偿金条款都没有类似情况描述

  作为HR,我们应该去维护员工正常的合法利益,但是作为企业HR我们也需要去考虑企业的利益。如果该岗位是公司重要且敏感的岗位,对于已经提出离职的员工确实已经不太适合留在该岗位了。如果说有不妥,或者说企业人性化一些,可以进行调岗,或者协商给予1个月的社保进行补偿,但是从法律角度来说,企业是没有义务给予补偿的。

  学习与充电:

  这种情况个人意见是不需要补偿。劳动法这方面也没有明确这一点,只是有这样的时间期限规定,主要是考虑企业方面的工作交接问题,给予企业工作安排的考虑,约束员工的一种法律行为。如果该岗位员工工作已经安排到位,至于离开公司时间已经不是关键了,只要企业觉得没有必要就可以了。

  ycdbkun:

  个人觉得,这种情况下单位的做法是不合理的。因为,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那么到法律规定的时间,劳动合同关系即终止。本案中,单位提出员工不用提前三十日即可离职,那么可以理解为是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因为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尚未到期,应该支付经济补偿。

  如果本案能够以双方协商解除,则单位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时要注明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来解除。

  鎏雪惺辰:

  按法规:1.员工提出离职需提前一个月,但如公司工作可安排,可以当天批准当天离职; 2.如果涉及员工缴交下月社保,应是各承担各自费用; 3.补偿或一个月工资,不需要支付;没有工作不需支付报酬;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无需支付补偿金。

  yy2929:

  员工提前一个月是辞职,时间上更多是为了彼此间工作的交接。而公司提前一个月是辞退员工,如没提前要支付代通知金1个月工资。劳动合同法上,没有说到如果员工提前一个月辞职,公司觉得没必要一个月,可以马上走的情况,需不需要赔偿!这还得看仲裁了。

  天凉:

  《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条文的意思是劳动者只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无论用人单位同意与否都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不是说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满三十日方可解除。

  因此,只要劳动者提出书面解除劳动合同的申请,用人单位觉得无须交接工作,可以随时要求员工办理离职手续,员工提出补偿的要求是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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