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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7-04-07编辑:weian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决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调整基本工资标准的办法

  从2014年10月1日起,调整公务员基本工资标准,同时将 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调整后,职务工资标准由现行 的340元至4000元分别提高到510元至5250元;级别工资各级 别起点标准由现行的290元至3020元分别提高到810元至6135 元,其他各级别工资档次标准相应提高(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 表1〉。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后,规范津贴补贴标 准相应减少〈各职务层次减少额度见附表3〉,严格按纳入基本 工资后剩余的额度执行。

  在调整公务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同时,适当调整机关工人技术 等级(岗位〉工资标准,同时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技术等级 (岗位〉工资(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2〉。将部分规范津贴补 贴纳入技术等级(岗位〉工资后,规范津贴补贴标准相应减少

  〔各技术等级减少额度见附表幻,严格按纳入基本工资后剩余的额度执行。

  二、其他有关政策问题

  (一)适当提高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工资标准。提高后的试用期工资标准为,初中毕业生每月 1190元,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每月1220元,大学专科毕 业生每月13佔元,大学本科毕业生每月1390元,获得双学士学 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 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1435元,获得硕 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158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1720 元。上述人员规范津贴补贴标准相应减少的具体办法,由各地区 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二)机关新参加工作工人的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待遇的调 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建立基本工资标准正常调整机制

  落实公务员法要求,建立工资调查比较制度,定期开展公务 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的调查比较,合理确定公务员工资 水平。

  建立定期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制度。今后基本 工资标准原则上每年或每两年调整一次,依据工资调查比较结 果,综合考虑国民经济发展、财政状况和物价变动等因素确定调 整幅度。近期基本工资标准每两年调整一次,参考同期物价上涨

  幅度、同期企业在岗职工工资增长率等因素,确定工资增长幅度。如遇发生金融危机、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基本工资标 准延后调整。调整基本工资标准的具体方案,由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会同财政部研究拟订,按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四、经费来源

  这次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所需财政资金,按行政 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保障渠道解决。对部分地方所需经费,中央 财政通过增加均衡性转移支付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财政部 另行研究确定。

  五、组织实施

  (一)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和全国人大、全国政协、最高 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机关以及 在京有关单位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工作,由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负责协调,各部门(单位〉具体实施;各 地区和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在京外单位〔少数部门除外、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各地区要按照本实施方案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拟订 本地区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 入基本工资的具体办法,按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各省直机关和 各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的实施办法,须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财政部审批;其他市(地、州、盟)和各县(市、区、旗)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确定,确保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工作落实到位。

  (三)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本实施方案规定,对违反 规定的,按照《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令第31号)严肃处理。 本实施方案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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